首查免罚制
2010-7-12 10:42:27桓仁满族自治县风景旅游管理局首查免罚制
一、为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优化经济环境的关系,发挥行政指导作用,规范和帮助初犯以及违法行为轻微的旅游企业走上依法经营的健康发展之路,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应坚持“教育在先,处罚在后;服务在先,处罚在后;规范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
三、本制度所称“首查免罚”,是指在检查中对所查单位或个人首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问题,但其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以教育和规范其以后的生产经营行为为主,只书面责令限期整改,不予以经济处罚。
四、首查免罚制适用范围:
1、旅行社不按时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旅行社变更法人代表或地址不及时备案的;
3、质量跟踪卡填写不规范的;
4、意见反馈表不按要求回收的;
5、游客档案整理零乱的;
6、旅行社旅游广告不按规定发布的;
7、旅行社不按要求签订合同的;
8、导游带团没带齐相关资料的;
9、导游带团未佩戴导游证的;
10、导游带团没打团旗的;
11、经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确定的其它情形。
五、对首次不实施罚款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到期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并记录在案,并将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六、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继续其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