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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2010-7-12 10:28:13

桓仁满族自治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局机关工作效率,树立机关新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风景旅游管理局的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局机关各科室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四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非行政审批事项,局内各类公文处理件,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交办件,下级机关请示件,群众信访件、举报投诉件,部门文件会签件,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五条  对管理服务对象受理请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六条  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
       1、设立旅行社初审承诺时限:自收到旅行社设立书面申请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答复;7个工作日内对决定受理的申报旅行社完成初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旅行社注销承诺时限:在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原审批旅游行政部门。
       3、旅游投诉、举报的处理时限:旅游投诉、举报的受理应自收到书面、电话投诉、举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决定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旅游投诉处理事项,最多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不能办理的,承办科室应书面或口头答复。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或需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明确不予办理或延期办理的理由和时限。
       4、导游人员资格核准承诺时限:根据办理程序完成发证后7日内送发证书。
       5、旅游经营单位年度考核承诺时限:收到旅游经营单位年度考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做出“年度考核达标”或“年度考核未达标”的结果;对未达标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6、申报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评定时限: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1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
       7、旅游建设项目的核准时限:自收到开发商《旅游建设项目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旅游建设项目实地调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意见的签署。
       8、特色旅游乡镇、旅游企业的初审及申报办理时限: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受理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检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
       9、绿色旅游饭店的初审及申报办理时限: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受理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检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
第七条  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第八条  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在规定内完成并上报落实情况;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工作方案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请示性事项,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的业务工作实行去向告知和代办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和公布手机号码等方式告知。
       第十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1、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2、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时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3、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
       4、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的。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或不按办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局长对限时办结制的执行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违反限时办结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